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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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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的区别

作者:青岛仁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3 08:58:46

青岛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作为知识产权的两种类型,有共性也有不同。如果配合使用这两项权利,会有比较好的效果。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在商业领域,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注册。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著作权组成。

申请过商标的读者应该知道,商品有45类,如果一个商标在全部商品类别上都进行申请,所需的费用是很大的,如果不在全部类别上进行申请,则别人是可以将完全相同的商标注册在其他类别上的。而版权则与承载作品的商品无关,并且只要保留好原稿,甚至都不用进行登记就可以获得版权的保护,所以利用版权对某项设计进行保护,成本很低。但是版权的局限性也很明显。

首先,简单的几个文字是构不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例如“苹果”“海尔”等文字商标由于独创性不够,所以是不构成版权的;对于图形商标而言,受到版权保护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独创性条件,比较简单的图形是受不到版权保护的。

此外,在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必须提供自己是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此时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或权利继受人,尤其是当一件作品设计的时间较长,或是委托他人设计,或是职务作品的时候,更难以收集原始证据,难以确定著作权人,给权利人主张权利造成极大的困难。版权自愿登记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设置的,如果权利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先进行著作权登记,则在举证的时候,只需要出示登记中心颁发的证书,一般就会得到法院或有关机关的认可。这就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著作权登记手续比较简单,费用也比商标注册要便宜得多。建议是,对于设计比较精美的图形商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组合式保护:

(1)在企业产品涉及的商标类别上进行商标注册;

(2)同时将图形设计提交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作为知识产权的两种类型,有共性也有不同。如果配合使用这两项权利,会有比较好的效果。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规定规范,明显针对流通领域。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项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为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也就是说,商标法第52条主文及其第1项,并没有对被禁止的主体作出进一步限定,即没有限制只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构架,如发生类似行为仍然属于商标侵权。与之对比,上述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规范的重点之一,明显针对生产领域。

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本文认为,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规定的构架,只要是未经人青岛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中国加工承揽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审查其产品商标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但仍然生产或继续生产,无论外国公司是否提供外国商标权证明,至少构成帮助侵权。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俗称贴牌)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在OEM合同中,中国承揽方依据外国公司订单生产产品,所有产品均为出口,不在中国销售,中国生产者的名字并不在产品上出现。对这种情况是否受中国法律管辖,即OEM是否可能侵犯中国商标权,业界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意见认为这不构成侵权,理由是中国承揽方不是商标注册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不构成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商品上使用,不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交易。所以类似涉外定牌加工的行为,不应根据中国商标法,判定侵犯中国商标权。同时,这类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象是生产过程中的单纯产品,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有关产品到了境外目的地,才转化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将商标侵权行为仅局限于直接侵权,将商标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流通领域,因此很值得探讨。实际上,中国商标法完全适用于涉外定牌加工合同。

撤三答辩通知书是直接寄给商标权利人的,所以时时关注你的青岛商标注册地址是否是你可以收到这样重要文件的,否则没有收到法律文书,也没有看到送达公告就会错过了法定答辩期,你的商标将消亡甚至变成别人的商标你还不自知!商标注册以后,你是否使用了,是否规范使用了,是否保留好使用证据了!这个是很多快速发展的企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常常证据到用时方恨少!以下是小编整理好的。

发票发票是商家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开具的收款凭证。因此,它可以有效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商家应填写并定期保留写有注册商标全称的发票,为商标的使用保留证据。另外,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机打发票更具有证明力。合同或协议虽然合同具有很强的证明能力,但是很多在签订的时候看似严谨的条款,却对于商标的内容没有提及或标识不太明显,影响了合同的证明效果。

特别是一些服务协议,根本就没有写明商标的事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在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的具体内容(如名称和注册号等),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证据。广告宣传广告是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大多都会出现在广告中,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然而,由于一定的局限性,电视、电台的广告不能提供具体的发布时间,难以作为直接证据。所以,可以在报纸、杂志以及各种博览会、交易会留下平面的文字或图片的宣传信息。

产品包装产品包装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包装如果没有印制生产日期的话,很难作为具体时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因此还需要其它佐证。产品检验报告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一般都会有商标的信息和时间的标注,这也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之一。

然而,很多商家只能提供商标的实物,却无法提供印制的具体时间,因此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可以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公司代为印制商标产品,印刷公司开具的正规发票或订立的合同都是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现在因为商标注册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加之企业经营需要,慢慢出现了防御性商标、储备商标,品牌更换升级以后的历时遗留商标等等,这些都是会成为撤三的牺牲品。

所以也应及时补充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予撤销该商标。如因药品上市审批等原因导致某药品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则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会因为撤三条款而被撤销。

如果商标暂时停止使用是因为地震、国家政策等原因,是可以视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会被免除撤销困扰,前提是你要保留好这些证据,否则就会有理说不清,因为你不知道撤三什么时候会来,你的商标什么时候会正常使用!

商标是文字、数字、图形、字母或其任意组合。所以你是可以一起申请的,但是一起申请了你使用的时候就不能分开使用了。建议在商标局网站查询一下有资质的代理公司去做,如普遍反应不错的知果果公司等公司;申请所需资料:

1、需商标图样;

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身份证明文件:

A.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B.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程序:

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

2、申请递交后1个月左右,十个工作日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

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1年左右。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

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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