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
青岛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包括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五个阶段。1、商标申请:准备好申请文件报送到期商标局后,当天就可以取得商标局的报送清单回执,清单回执上面有商标局通过中心的;收讫;章及收文日期,证明商标局已收到相关的申请文件了。清单回执一般不能给客户原件,只能给复印件,因为清单回执原件是代理公司用来跟商标局进行帐务对帐用的;
2、形式审查:自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3个月左右的时间发《受理通知书》,收到《受理通知书》即证明申请文件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一个商标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上都有一个申请号,实质审查必须排号按顺序进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前;
3、实质审查:受理通知书后约一年至一年半半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完毕,通过实质审查的由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三个月;
4、初审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由商标局发注册公告,注册公告即证明了该商标已被核准,商标申请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5、注册成功:自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
1、充分认识商标的重要性,大力培养和增强商标意识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商标是竞争的利器。商标作为区分产品和服务的标志,具有开拓市场和占领市场的作用。商标一经国家注册,就可以在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下,抢占市场制高点,占据强大的竞争地位。
2、大力发展注册商标积极开拓占领市场目前,由于一些企业不适应市场经济,商标意识淡薄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不申请注册商标。二是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有的企业缺乏长远规划,或者是因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做了大量的工作,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然后申请注册,但是发现有的企业先注册了,这是一个很大的教训。三是“临时崇拜”。一些企业在青岛商标注册前缺乏细致的调查,没有经过周密的策划和设计,草率行事,导致商标注册后缺乏意义,不易传播。发展注册商标,必须克服上述短期行为。营业执照注册后,应当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此外,注册商标应为“出生前注册帐户”。在产品试生产和工厂建设阶段,我们需要邀请人们来设计商标。他们中的一些人还应该邀请专家来设计和选择一个能够体现产品个性的商标,这样可以减少商标注册的盲目性,提高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促进发展和市场份额。
3、保护注册商标,杜绝假冒商标注册后取得专用权并不容易,保护其专用权也不容易。一些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惜任何代价。一旦拿到商标注册证,就会失去而不珍惜。这是非常错误的。商标是企业的品牌,是产品质量、企业管理和商业信誉的象征。我们必须像保护生命一样保护商标。为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应做好三项工作:首先,要对全体员工进行商标法律法规教育,让大家了解注册商标的意义,把商标视为企业的生命和本职工作,自觉爱护商标,维护企业声誉。二是正确使用商标,定点印制,建立严格的商标保管、使用、销毁管理制度。三是高度警惕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和商标侵权行为。
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报告,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严肃查处。此外,工商部门作为注册商标的管理机关,在为企业服务的前提下,要做好注册工作,加强对商标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假冒商标、非法使用商标等违法行为印刷商标标识和商标侵权,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越来越多的商标申请人抱怨申请成功一件商标简直太难了,且不说青岛商标注册这中间的坎坎坷坷,这审查周期就让初识商标的申请人大跌眼镜:居然这么久。其实这个周期已经是商标局几经调整压缩的最短时间了。对于急于上线投入市场急需商标的企业来讲,自己绞尽脑汁再历经周折注册一枚商标倒不如购买一件已注册的商标来得快捷方便,因此,现如今在各类商标业务中,商标转让的业务量直线上升。
首先,购买商标注意近似商标要要求转让方一并转让,因为商标法有规定转让注册/申请商标的,其名下的近似商标要一并转让。因此,和转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是否明确了此项条款。其次,购买商标的时候要明确该商标的法律状态,例如在争议中的或者被提撤销商标等,又或者商标为共同申请的,商标所有权人为多人等,这些不能确权的或者法律状态不明确的商标坚决不能购买。
再次,购买商标谨防商标在转让流程中被转让方申请转让撤回,因此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之后,一定要求转让方做商标转让公证,以此更全面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商标转让陷阱多要注意?上述为商标转让的常见陷阱,最后,我们公司给广大客户一条提醒:商标转让成功后,妥善保管二证,即原商标注册证和商标局下发的商标转让证明,此两个证书结合使用才会使该商标有法律效力。
《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青岛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争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所以出现商标争议以后,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是不是通用名称最终要由人去判断,在评判时会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实践中也可能会产生分歧。对于这个分歧,商标法安排了解决的途径,即如果商标审查员认为是通用名称,驳回申请,申请人还可以找商标评审委员会去争取。如果其对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认可的,还可以去法院起诉。总之,申请人有三种方法可以取得商标注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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