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商标注册申请步骤有哪些?
注册商标申请前的查询,是申请青岛商标注册的重要步骤。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
转让注册商标,要在转让后6个月以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转让注册或评估作价。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商标转让有的国家规定转让商标要连同企业一同转让。
我国对商标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未作规定,但规定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也可以作为投资物作价入股。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注册商标申请前的查询,是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步骤,其查询结果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它可使商标注册申请人做到心中有数,减少盲目(眼睛看不见东西、比喻认识不清)性,降低商标注册风险,故在大大减少费用开支的同时,争取更多的申请时间。公司注册商标查询步骤的相关内容,接下来为申请人进行详细介绍。
商标查询(四个项目:商标文字、商标权利状态、商标注册人名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是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向查询人提供有关商标信息的一种服务。商标注册查询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查询;另一种是委托专业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进行查询。
商标查询所提供的查询结果及建议,仅供查询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参考,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将查询结果或依据建议申请商标注册或满足其他商业需要,由查询人自行决定并承担产生的后果;商标查询单所提供的查询结果,不含从查询之日起前六个月内申请的在先权利信息;不含处于评审状态的在先权利信息;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商标查询中如果存在多个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权利信息时,仅选择其中的一个提供给查询人;如果未能给查询人提供应有的在先权利信息(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或提供信息有误,可免费为查询人再提供一次查询服务为限,原交查询费不退;一个项目的商标查询限填一项商标及一个类别的十个以内商品或服务项目,查询费按次收取。
商标注册申请步骤有哪些?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2、申请递交后3个月左右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9个月左右;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以上顺利注册下来的时间一般在14个月左右。
在已经注册的商标中,有很多不同注册人持有商标的商标标志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但是这些商标却又可以同时成功注册。这是因为,虽然这些商标标志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但是它们并没有构成商标意义上的近似商标。那什么是商标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呢?
在《商标法》的第三十条与三十一条里,有着“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及“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的语句。这两条语句的其实就是对“商标意义上的近似商标”的解释,简单的来说就是“两商标构成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此,在判定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近似时,需要考虑两个要件——1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否为相同或类似商品,2两商标标识是否为相同或近似标识。
如何判断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否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的区别将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分成了45个大类,并把这45类商品和服务编入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需要从《区分表》中选取商品,所以一般的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都可以在《区分表》中找到。《区分表》对这些商品是否属于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依据《区分表》就可以判断商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如何判断两商标标志是否为近似标志?
对于商标标志是否为近似标志,主要根据《商标审查标准》来判断,在《商标审查标准》中对于两商标标志近似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3点: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两商标共存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一般情况下通过上述3点便可判断两商标标志是否为近似标志。
因此,如果两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为相同或类似商品,并且两商标标志属于近似标志,则两商标构成商标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否则则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青岛商标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接受并最终确认商标权归属的行为基础和法律原则。那么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是什么?让我们帮助你理解。
1、自愿登记与强制登记相结合的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权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愿望,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规定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的商标,必须依法注册,方可使用的强制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目前,我国只有强制性注册商标的商品:烟草制品(详见《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
2、登记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必须批准商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国家集中登记原则这意味着我国的商标注册必须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批。《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负责全国商标的注册和管理”。
4、优先适用原则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就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应当对原申请的商标进行初审并予以公告,对他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公告。
5、使用原则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同日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使用的商标,驳回他人的申请,不得公告。
商标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就会被宣告无效,但如果当事人有服而且有证的话,那么商标无效宣告可以请求赔偿吗?商标无效宣告可以请求赔偿。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具体来讲,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于在宣告无效前的下列事项,不具有追溯力:
一、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
三、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
四、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上一篇:专利申请如何进行检索?
下一篇:商标注册的受理通知书的法律意义
最新文章
- 城阳区企业商标申请规范详解[ 2025-01-05 ]
- 市南区公司商标续展的详细流程指南[ 2025-01-05 ]
- 青岛注册商标价格的相关问题[ 2025-01-05 ]
- 胶州企业商标转让中需警惕的潜在风险[ 2025-01-05 ]
- 市南区企业商标管理不可忽视的细节[ 2025-01-05 ]
- 城阳区公司商标转让办理流程详解[ 2025-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