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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的商标续展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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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的商标续展会被驳回?

作者:青岛仁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30 08:40:53

在我们申请青岛商标注册都需要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那你知道商标申请书的要求有哪些吗?那我们今天就来讨论一下。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具体如下: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如果《营业执照》中的地址未冠有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名称的,申请人必须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县名称。公章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3.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未列入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

4.如申请人是自然人,申请人名称除填写姓名外,还须在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商标注册申请人地址可以填写自然人的实际地址或通讯地址。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是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和商标,申请人应在商标种类一栏的一般前的方框中打。以上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具体要求,希望能帮助到你注册商标。

关于著作权登记事实的答辩,商标权人可以从著作权登记中的作品形成时间系权利人自主申报角度进行答辩并同时附以涉案商标使用在先的证据则具有较强的反驳力度。著作权又称为版权。著作权侵犯商标权案件在诉讼中,青岛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焦点往往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涉案商标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从而应当受到该法保护;

二、涉案商标的核准时间是否在著作权形成之后。

第一个方面的法院审核的主观性较大,基本应当符合公众的一般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涉案商标如果具有独创性且具有可复制性,则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人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往往来自于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基本规定。作为商标权人可以考虑从著作权的成立与否的角度进行答辩。

第二个方面关于商标的核准时间与涉案商标的著作权形成时间问题由著作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作品著作权的形成时间的举证问题一直是著作权纠纷的举证难点。当然该难点并非无法解决。对于委托设计的作品或存在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往往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的时间来举证涉案商标晚于著作权的形成时间。

对于商标权人而言,如果涉案商标作品系权利人通过委托设计完成的作品,则商标权人应主张对涉案委托设计合同、作品交付记录,甚至作品交付记录的签字等要素进行鉴定。关于著作权登记事实的答辩,商标权人可以从著作权登记中的作品形成时间系权利人自主申报角度进行答辩并同时附以涉案商标使用在先的证据则具有较强的反驳力度。

成功注册商标需要经历复杂的流程,由于青岛商标注册需涉及专业的知识产权知识,因此对于没有专业商标注册知识的企业而言,一般都会选择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这样也省去自己到主管部门排队办理的麻烦,对于办理商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一定的预见性,能提前做好备用方案,从而提高成功注册商标的效率。

一、从法律层面而言,商标近似一般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比对的两个商标均不具有太高的知名度,对此通常按照音、形、义等自然因素进行整体的对比,这种近似更接近事实上的近似;

(二)比对的两个商标具有旗鼓相当的较高知名度,且通常都具有深厚的使用背景,构成近似的对比就不限于自然因素,而考虑其实实际使用背景等深度的因素,

(三)对比商标的知名度相差悬殊,此时通常采取比较主要部分来决定其近似性,而不采取整体对比。

二、在进行商标近似对比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何为相关公众?《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产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所以对比方法的要求是要裁判者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尽可能模拟消费者,是有一定经验和认知的消费者,其在选购商品时已经对商品及其相关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对待购选商品上的商标有所认识,但对商标并没有及其精确的印象,只是对之前选购商品的商标有模糊的认识,而带着这种模糊的认识去市场上选购商品就有可能被标志相近似的商标所误导,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据此可判断存在混淆之虞,进而构成近似商标。

(二)整体对比原则整体对比,顾名思义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对比。消费者在看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时,一般是把商标作为整体看待的,而不是将整个商标分解成单个构成要素进行观察的。因此,当两商标在各自具体的构成要素上存在区别,但只要将他们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产生的整体的视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即整体视觉不同,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

(三)要部对比原则要部对比,是将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取出来进行对比。要部对比是对整体对比的补充。一般地说,消费者对商标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记忆,是商标的主要部分,及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当来年各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应该判断为商标近似。代办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代理和专利申请多年,提醒您在进行商标注册时,注重商标近似的问题,以免白费功夫。

(四)隔离对比原则隔离对比,是指将主持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不会把要对比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这是一种基本的商标对比方法,无论在进行整体对比还是要部对比时,都应当采用隔离对比的方式。一般的说,消费者寻找自己所要的商品,总是凭着以往头脑中对某种产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所留下的商标印象,在市场中寻找所感知的某种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中,带有不同商标的商品一般也不是同时摆放的在同一个柜台中。在消费者的思维中,多数情况下不是两种要比对的商标同时存在,而是存在以前见过在头脑中的商标,与当前的商标比较。

(五)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在购物时,显著性和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会给消费者留下更深刻的印象,可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其有着不可避免的影响,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强,被仿冒的可能性就较大,当两个商标都使用了近似的标识,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就较大,进而更易造成市场的混淆。商标知名程度越高,商标近似的门槛应相应降低,较普通知名度商标而言,更容易认定为商标近似。在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更容易认为被对比商标的权利人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权人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被对比商标被认定为与引证商标相似的可能性越大。

一、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二、外国提出普通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人必须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内向每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而通过PCT,专利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二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如果要求了国际初步审查,还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这样便延长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对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外国专利。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

三、国际专利申请要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得到一份高质量的国际检索报告。该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如果国际申请经过了国际初步审查,专利申请人还可以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的高标准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可以考虑不再进入国家阶段,以便节省费用;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很有可能会得到一个强专利,从而考虑进入国家阶段。

四、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

五、某些国家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费用比普通申请要低。

六、国际专利申请的语言可以是中文、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等。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这为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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